凸显陕西社科“辨识度” 厚植三秦文化 “源动力”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条例》表决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月24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精神,担当学术己任,坚守思想追求。在开展学术研究时,应当尊重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恪守科研诚信,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学术道德。
在学术研究和特色研究方面,《条例》规定,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社科联应当围绕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重大学术理论、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问题,设立研究课题并予以资助,支持跨学科、跨领域、跨部门合作研究,推动形成一批原创性、标志性研究成果。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加强延安精神、照金精神、西迁精神等伟大精神阐释研究。加强秦岭文化、黄河文化、长城文化、关中文化、黄土文化、汉水文化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阐释研究。开展陕甘革命根据地史、周秦汉隋唐文明、考古和文物保护、“一带一路”等与陕西高质量发展密切相关的特色专题研究。鼓励和支持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开展学术交流,举办高水平学术会议,培育彰显陕西特色的学术交流品牌。加强与国内外学术界的交流合作,支持优秀学术网站和学术期刊建设外文平台,宣传推介本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条例》规定,人才工作部门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发展规划,将哲学社会科学优秀人才和优秀成果奖获得者纳入人才分类认定目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建立符合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特点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评价制度。
(内容来源:陕西人大)